投保人的义务有:
1、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;
2、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;
3、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;
4、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等。
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
第二十一条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,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。
请求保险公司说明保险条款的权利;
保险合同变更的请求权,即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,比如可以在保险标的、价值、危险程度等方面申请变更;
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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